1998年,秦老太带着十岁的儿子沈国强(化名)与何老先生登记结婚。沈国强的学费、生活费由何老先生承担,一直供到大学毕业。2012年,何老先生与秦老太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沈国强此后与母亲同住,逢年过节仍会去看望何老先生。
2023年何老先生去世,未留遗嘱,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两居室。何老先生的子女何立军(化名)、何立萍(化名)认为,父母已经离婚十一年,沈国强与何家没有关系,不能分房。沈国强则主张自己由何老先生抚养成年,应当作为继子女继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时,习惯先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2024年4月,何立军、何立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由二人继承。他们主张,何老先生与秦老太离婚后,沈国强未再与何老先生共同生活,也未尽赡养义务,双方的扶养关系已经终止。沈国强答辩称,自己十岁起随何老先生生活,由其抚养至成年,继父子关系已经形成,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国强在未成年时随母亲与何老先生共同生活十年有余,生活与教育费用由何老先生承担,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关系不因何老先生与秦老太离婚而当然解除。何老先生未留遗嘱,沈国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房屋由何立军、何立萍、沈国强各继承三分之一。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再婚家庭财产纠纷。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对继父母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专门整理。再婚家庭中继子女要求继承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遗产份额分割、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继子女能不能继承,落在四个字上:扶养关系。有没有共同生活、有没有出钱出力,是审查的重点。
第一层看有没有共同生活。继子女未成年时随继父或者继母共同居住,由继父母提供住所、承担生活与教育费用,是形成扶养关系最直接的事实。沈国强十岁起与何老先生同住十余年,这一层很扎实。
第二层看扶养关系是否延续到成年。继父母抚养继子女至成年,扶养关系即已形成;成年后各自生活,不影响此前形成的身份关系。何老先生与秦老太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继父子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随之消灭。
第三层看有没有相反证据。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抚养、继子女从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由生父母一方独立承担,这些事实可以否定扶养关系。本案中何立军、何立萍未能提交此类证据,抗辩没有落地。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继子女随继父生活十余年并由其抚养成年,法院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判令参与继承。
本人代理案件:房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无往来,法院结合共同生活事实仍认定继承资格。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子女与继父从未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由生母承担,法院未认定扶养关系。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权属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继父与生母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法院认定扶养关系形成在先,继承资格不受影响。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扶养关系怎么认定?
看有没有共同生活、有没有承担抚养费用、抚养持续多长时间。未成年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母负担生活与教育支出,一般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仅偶尔探望、逢年过节给钱,通常不够。
问题二:继父母与生母离婚后,关系就断了吗?
不一定。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因此当然消灭。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还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未尽赡养义务的,分配时可能少分。
问题三:继子女能分多少?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相同,原则上均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问题四:亲生子女能不能反对?
可以提出抗辩,但需要举证否定扶养关系,比如继子女从未与继父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由生母独立承担、继父明确表示不愿抚养。仅以「父母已经离婚」为由反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五: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学籍材料、继父的工资流水与缴费记录、邻居与亲属证言、往来照片与聊天记录。这些材料用来证明共同生活的时间与费用承担,是认定扶养关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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