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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把宅基地房赠给一子,孙辈还能代位继承吗|2026年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靳双权

2026-10-29 14:57:29 0 创始人

引言

叔叔去世前把房屋赠与侄子,侄女却主张代位继承、要求分走一半售房款——财产已经交付,代位继承还能成立吗?本案中,法院认定生前交付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不属遗产,受赠人方志鹏依法保住了房屋权益。

案情介绍

方老先生与方女士育有两子:长子方国梁、次子方国栋。方国栋与滕女士育有方志鹏、方志琳。2009年方国栋去世,2011年方国梁(未婚无子女)去世。2019年5月,方志鹏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方国梁名下某号院房屋以一百一十万元转让。方志琳起诉,请求按代位继承分得售房款的一半。

方志琳主张,方国栋先于方国梁死亡,其作为方国栋的继承人可代位继承方国梁遗产,房屋已出售,应分得一半售房款。方志鹏辩称,方国梁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并交付,其有权处分。方志鹏提交2011年10月8日的遗嘱及四份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法院查明:该遗嘱载明方国梁将全部财产和房产赠与方志鹏并料理后事,立嘱人处无签名仅有捺印,证明人郑永强、牛淑珍、白春华及执笔人常立群签字;多名证人出庭陈述方国梁于当日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方志鹏;转让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分三次向方志鹏转账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认为,该遗嘱虽因方国梁无签名且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而不符合遗嘱实质要件,但结合当日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件、方志鹏签字接受的事实,该遗嘱实质上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在方国梁去世前已归方志鹏所有,不属于方国梁的遗产。方志琳主张代位继承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生前已经处分并交付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代位继承自然无从谈起;形式有瑕疵的遗嘱,结合交付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老宅、宅基地房屋的传承,无论是遗嘱还是赠与,都要尽快办理交付与权属变更,留下书面凭证;代位继承的前提是存在遗产,财产已在他人生前转移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主张。本案中,交付事实清楚、证人证言完整,正是受赠权益得以确认的关键。

宅基地上的老宅,牵涉遗嘱、赠与、代位继承多重法律关系,一纸文书往往决定一套房子的归属。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分家析产与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纠纷,熟悉家庭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区分、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与份额计算方法。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长期从事房产与继承普法。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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