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2021年去世,留下一处宅基地院落,确权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共有人一栏空着。三个子女想把这处院子变更到自己名下,到镇里咨询,被告知宅基地不能继承,只能由本集体成员继续使用,办理窗口也说不清该收哪些材料。
宅基地不能继承,房子可以,地随房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宅基地与继承案件时,习惯先分清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再谈变更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农村房屋确权、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登记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确权登记在已故老人名下、子女办理变更受阻的案件,涉及户的认定与房地分离,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确权、继承登记协助、共有物分割、分家析产、征收补偿争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地和房是两回事,办理变更要分开处理。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定户: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老人是否为户主,户内还有哪些成员,成员是否仍为本集体成员。第二步定房:房屋是老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遗产,有没有分家单或者遗嘱。第三步定身份:子女为本集体成员且属于原户内成员的,可以一并办理宅基地与房屋的变更;城镇户口子女只继承房屋,不能翻建。第四步办登记:准备继承公证书或者继承判决、原权属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村委意见与测绘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宅基地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去世后,三名子女中两人为本村成员。法院确认房屋由三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成员继续使用。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城镇户口子女主张继承院落。法院确认其继承房屋,同时明确不得翻建、不得单独处分宅基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宅基地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户内成员长期共同居住并承担赡养,法院认定其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办理变更。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登记机构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由拒绝办理,法院判令其依法受理房屋继承的变更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三名子女中两人为本村成员,法院确认房屋由三人继承,宅基地由户内成员继续使用。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老人去世,宅基地能直接变更到子女名下吗?
要分开看。依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单独继承;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子女为本集体成员、且属于原户内成员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子女为城镇户口的,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办理时先解决继承,再谈登记,顺序反了会被窗口退回。
问题二:城镇户口子女能不能办确权?
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继承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一栏通常注明继承取得。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判决、原权属证书、身份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村委意见、房屋测绘报告。登记之后有三点限制:不得翻建、扩建;转让对象限于本集体符合条件的成员;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不能再申请重建。如果兄弟姐妹中有本村成员,可以协商由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余人取得房屋折价补偿,这样更利于房屋的长期维护。
问题三:兄弟几人都想要这处院子,能不能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可以协商,但要给其余人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登记通常落在户内一名成员名下,由其代表家庭持有。兄弟几人均为本集体成员的,可以协商由一人取得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其余人取得折价补偿,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反悔。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请求分割房屋,法院会根据居住情况、出资与赡养情况确定归属与补偿。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其他人的内部权益,对外处分时却由登记人办理,协议中应当约定处分限制。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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