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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去世丈夫的工龄买了公房,房子算谁的|2026年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

2026-10-27 13:07:44 0 创始人

用去世丈夫的工龄优惠购买公房,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本案中,母亲盛女士和女儿依法保住了房屋所有权。

盛女士的丈夫去世后,2002年她用自己积蓄按成本价购买了名下公房,购房时使用了已故丈夫的农龄、工龄优惠。2020年,盛女士与女儿匡某1签订《赠与协议》,把房屋赠与女儿并办理过户。儿子匡某2起诉,称购房使用了父亲的工龄,房屋应有父亲份额,母女俩赠与房屋未经自己同意,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房屋过户回母亲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购房款由盛女士个人支付,房屋登记在盛女士名下,2004年取得产权证;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处理,但该遗产并不当然对应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认定房屋系盛女士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赠与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龄优惠”与“房屋份额”不能画等号。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配偶去世后使用其工龄优惠购房,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主张,但房屋所有权仍归购房出资人;这是很多家庭容易误解的地方。本案中,母亲胜诉的关键,是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的清晰证据。若子女认为工龄优惠权益受损,可以另行提起继承诉讼主张对应价值,但不能因此否定房屋权属。具体而言,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需要专业评估确定,它属于政策性福利,与房屋市场价值是两个概念;本案判决后,子女一方仍可就该部分权益另行主张,说明救济路径是清晰可行的。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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