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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未在本村居住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

2021-03-27 22:33:16 1 admin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涉诉的四间房屋;判决被告将一号房屋前排房屋的东数第一间改造为原告通行的门道。事实与理由:王四1994年去世)与赵六1978年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五王四赵六1963年收养一子王六1995年去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判决王四王六解除养父子关系。王六张三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小二

19921028日,经顺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顺法民字第1106号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西数4间登记在王四名下。王四去世后,原告将房屋出租。2003年被告王小二与其母亲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原告作为王四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多次与被告就涉诉房屋权属问题协商未果,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二张三辩称:本案涉及的基础事实已在之前的案件中进行过相应的审理,而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前案一致,故应适用法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王四是在1994年去世的,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了诉讼时效。涉诉房屋系由王小二及其母亲张三新建,原有房屋早已不存在。原告并非本村村民,其确认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认可六间房屋是王四王六共同建设的,但是建设的时间二被告不清楚。在2009王小二和其母亲将房屋拆除并重建,二被告认可原有六间房屋分在了两个红本上,西数四间登记王四名下,东数两间登记在王六名下,王四红本上的四间房现在已经灭失,原告主张的遗产已经不存在。现在翻建的房屋还是六间,属于原址翻建,新建六间房屋的位置与原有的房屋格局一致。拆除涉诉四间房屋的时候已经当面告知王五王五当时同意。

王五现在不在本村居住,王小二之前和王五的关系不错,只是在近一两年关系恶化,原来经常走动,王四的红本曾经确实给二被告了,现在有可能丢失了。王小二王四唯一的孙子,王四给被告红本的时候口头将院子给了王小二。有关通行通道的问题,不是所有权确认或继承案件中应当处理的问题,原告陈述其是基于继承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因此另案已经对继承问题进行了实际审理。

 

本院查明

王四赵六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五,收养一子王六王六张三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小二,育有一女王小大1978年,赵六去世。1987年前后,王四王六张三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B村王四祖宅的三间房屋拆除共同翻盖正房六间。19921028日经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四王六解除养父子关系,另判决上述六间正房东数2间归王六张三所有,西数4间归王四所有。

1993年农村宅基地登记时,将上述六间正房中西数4间所在土地登记在王四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一号;将东数2间登记在王六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19931030日,张三王六经顺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4王四去世。1996年前后王六因车祸去世。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张三作为被告。王小二张三称:王四去世后王五未提出继承房屋,其在该案中主张继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王六去世后拿到了2.4万元的赔偿款,王五说这个钱她拿着,把王四的四间房给王小二,但也只是口头说的;张三王六离婚后就带着王小二去了承德,留下女儿王小大王六在院内六间房居住,王六去世后,张三就将王小大和房屋一起托付给王五王五将六间房全部出租出去,2003张三回到北京,将六间房的租金全部给了张三,并且把两个红本全都给了张三;后来因为房子漏雨、无法居住,2009张三王小二就将六间老房全部拆除翻建成现在的六间房,用了老房的木料、砖等老材料;翻建的时候王五知道,也同意;2010王小大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张三王小二出资在前院又新建了房屋。综上,王小二张三主张王五将西数四间房屋给了王小二,且该四间房屋已因拆除翻建而灭失,因此争议的四间房屋应归王小二张三所有。

王五称:王四去世后其将房屋出租,张三回到北京后将房屋借给张三居住,涉诉院落的六间房一直由张三王小二占有、使用;王五王四的红本给王小二张三,是因为张三和东院的邻居有纠纷,但事后再跟张三王小二要回红本时,他们就不给了;王五不知道张三王小二翻建房屋的事情,判决归王四所有的四间房屋并没有拆除,只是由王小二张三进行了装修改造,换了窗户、贴了瓷砖、刮了墙,屋顶和墙体没变,所以遗产没有灭失;在录音中提到的认可张三建房,是认可南院的正房和东西厢房是张三建的,但后院的老房并没有动。

关于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归王四所有的西数四间房屋是否已拆除,双方有争议。经询问,房屋的大主体没动。先修的老房,后盖的新房。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B登记在王四名下的一号宅基地上的四间北正房归原告王五所有;

二、驳回原告王五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王四系涉诉宅院北正房西数四间的所有权人及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赵六先于王四去世,且王六王四解除了养父子关系,王五王四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四1994年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且王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作为王四遗产的四间房屋应由王五继承所有。通过向建房人张某核实,其曾对涉诉院内六间老房进行装修改造,而非拆除翻建,故王五继承的王四的遗产并未灭失。庭审中,王小二主张王五将上述房屋赠与王小二王五不予认可,王小二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小二并未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进行举证,故法院王小二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王小二张三所提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亦不予采纳。王五要求确认涉诉四间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王五同意王小二张三在涉诉四间房屋居住,王小二张三为居住所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王小二张三主张若判决涉诉四间房屋归王五所有,则要求王五给付装修改造费用,而王五则要求以房屋使用费抵扣装修改造费用。本案王五提起的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且已撤回要求腾退房屋及有关通行的诉讼请求,鉴于双方有上述争议,本案中仅确认涉诉四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