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红是李某明的姐姐(均化名),2004年,李某明在购房时借用了姐姐李某红的名义。2006年,李某红在购买房产时因自己身份被借用而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便又借用李某明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产。
亲姐弟、一家人,互相借名买房,李某红原本以为不会出问题,不承想,这次的借名买房竟成了家庭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在李某明眼中,李某红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家里的钱都由李某红把持。当李某红想将借弟弟名义买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李某明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该房的贷款是用父母的钱来还的,不能给李某红。面对弟弟的拒不配合,李某红一怒之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明协助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红向法院提交了的其保管的房产转让合同、贷款及还款凭证原件、物业费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以及母亲关于房屋贷款系李某红自己偿还的证言证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由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原告支付首付款并偿还贷款,且实际使用,该房屋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房屋属原告李某红所有,被告李某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某红名下。
靳双权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有风险。对借名人来说,借名买房多发于亲属或朋友之间,由于关系密切且相互信任,很多人并不会签订书面协议,而一旦发生纠纷,借名买房的事实便难以认定,借名人很难要回自己的房产。不仅如此,万一被借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售,即使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也无法追回,借名人也只能要求被借名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被借名人而言,有些城市有首套房贷款、首付款优惠政策,而被借名人买房时便不能再享受这些政策,还可能因为一些限购政策,导致加大买房支出。此外,若借名人系贷款买房且未能按时还款,则会对被借名人的信用带来不良影响。
若要借名买房产,首先需要弄清房产的性质及其是否能够上市交易,借名买房人应与被借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或尽可能留下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借名事实。借名人在购房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例如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等可以充分证明购房款系借名买房人实际出资的单据。为防止被借名人擅自处置或出售房屋,借名人还应保留好装修凭证或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凭证,也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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